离婚案件管辖案件
第一、夫妇一方患有重大病症或是别的重大过失,婚前或结婚后医学上觉得不应该结婚的病症。
第2、彼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常生活的,或虽共同日常生活多年,但确没法创建起夫妇情感的,或虽共同日常生活多年,却确没有创建起夫妇情感的;第三,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,或人民法院觉得确无和好可能的,应准予离婚。
第四、夫妇一方需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第五、婚生子养育权难题
第六、养育费承受义务
第七、儿女养育费确定标准
1、儿女随其日常生活时间。儿女在娘家的随访次数,以周岁以下儿女为原则。
2、彼此均为独生儿女。
3、彼此均为初婚,且儿女年满20周岁的优先思考。
4、彼此均是独生儿女。
5、儿女随一方日常生活时间较长,一方有养育条件的优先于儿女随其日常生活的时间,但儿女年满18周岁的优先于爸妈彼此共同日常生活的时间。
第2、彼此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,包含初审、审查、登记(发证)、撤销、判决(发证)等。
第一项: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;
第2项:当事人提供结婚登记机关出具的《结婚证》。
离婚案件管辖案件范本
一、被告方
原告系被告人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。
二、被告系被告的直系血亲或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。
三、彼此自愿离婚
彼此自愿协议离婚,对儿女养育、资产及债务解决等事项达成了合意。
四、被告系被告的近亲属。
五、被告系被告近亲属,其和被诉人系事实婚姻关系。
六、被告系被告近亲属,被告系被告直系亲属。
七、被告系被告近亲属,其和被诉人系近亲属,系近亲属,系被告非近亲属。
八、彼此均系自愿离婚,婚前彼此彼此许诺,结婚后彼此照顾,结婚后共同抚育小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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